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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黔国税发〔2007〕1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1-08
黔国税发〔2007〕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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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遵义市商业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省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使用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两联发票。《专用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组织印制,分别套印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省国税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代码为152000862020;省地税局印制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2)代码为252000801200

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印制的《专用发票》分别适用各自征管范围内的银行代收费业务,其中:代收应纳增值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省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应纳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对各自征管范围内的《专用发票》进行管理。

三、具有代收费业务行的省行应于20071130日前将《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及代收费项目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批。

四、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发票领购程序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与收费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应于初次领购《专用发票》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在代收费时应逐笔开具发票,并按月填制《    月份代收费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次月5日前送各代收费银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委托收费单位。委托单位纳税申报时,将受托银行填制的《    月份代收费情况统计表》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发票数据与收费单位申报数据的审核比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由银行自行设计发票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附件:1.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式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监制)

2. 《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式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3.     月份代收费情况统计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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