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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集中出单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粤地税函〔2007〕6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10-29
粤地税函〔2007〕6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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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2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地级以上市营销服务部统一使用省局监制的保费发票,并在广州市统一打印后直接送交各地客户,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向当地申报缴纳。现就该公司保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2007年首次印制时统一发票种类代码为:244000731021,其中年份码和批次码今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该发票由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营销服务部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报表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四、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

五、原由各地监制的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可用完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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