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鲁国税函〔2007〕288号 全文有效成
 
鲁国税函〔2007〕28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23
 
字体: 【】 【】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落实“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决定启用总局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的14-16升级补丁中提供的未达起征点户纳税申报批处理功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确定的未达起征点户的申报期限为半年,1、7月为未达起征点户的应申报期。1、7月进行应申报统计时,所有未达起征点户将全部纳入应申报范围,同时按月生成应申报记录并予以统计。
  二、应申报统计完成后,通过该批处理功能,即可对已生成的未达起征点户的应申报记录,逐一自动进行实际应缴纳税额为零的相关处理。
  三、启用该批处理功能后,对于未达起征点户:若各月销售额皆低于起征点,则1、7月应申报期可以不再进行申报;若期间某月销售额高于起征点,则必须按照鲁国税发〔2007〕9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否则将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及加收滞纳金。
  四、该批处理功能不包括对分月汇总申报的自动处理,即未达起征点户定额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分月汇总申报。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