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等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174
核心提示: 冀国税发〔2007〕221号 全文有效成
冀国税发〔2007〕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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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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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连续接各地反映,省局下发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44号),较好地解决了粮食收购单位收购发票使用及管理问题,但其他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问题未作明确。目前又值其他农产品如棉花、烟叶、蔬菜等收购的季节,其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纳税人和相关部门反响较大,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对收购棉花、烟叶、蔬菜等种植业产品以及免税养殖业产品(暂不含皮毛、绒)可以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收购工作中收购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执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且领购普通发票的养殖专业户(场),要切实加强存栏和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监控管理,防止虚开普通发票问题发生。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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