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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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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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红字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附件:1.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
2007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