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税的函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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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新政办函〔2007〕183号 全文有效成
新政办函〔2007〕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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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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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免征农村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2009年车船税。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按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具体免征事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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