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函〔2007〕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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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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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并申请确定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省工行及所属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省工行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增值税缴纳采取在省工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当地预缴,省工行统一清算方式进行。预征率暂定为0.5%。 五、省工行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应当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将当月黄金销售情况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