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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黑国税函〔2007〕2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30
黑国税函〔2007〕2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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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工行)在省内部分城市开展了个人黄金交易业务,并申请确定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增值税预征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省工行及所属开展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省工行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不实行辅导期管理。

    二、增值税缴纳采取在省工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当地预缴,省工行统一清算方式进行。预征率暂定为0.5%。
        三、黄金实物由省工行统一采购,所取得的进项发票由省工行统一进行认证并抵扣。 

    四、省工行各级金融机构向下级金融机构调拨黄金实物视同移库,不做销售处理,不得开具发票。

    五、省工行及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应当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将当月黄金销售情况与申报资料一并上报备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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