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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赣地税发〔2007〕120号 全文有效成
 
赣地税发〔2007〕1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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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为普通发票定点印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印制普通发票,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印制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

   (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

   (四)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发票准印证》;

   (五)通过国家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第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设备,且生产设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9组(色)以上性能稳定的轮转票据印刷机;

   (二)具备折页、裁单张、复卷、跳印、跳号等功能;

   (三)具有9组符合标准的常用规格印刷滚筒;

   (四)具备性能稳定的可变信息印刷设备;

   (五)具有符合标准的4组UV烘干装置;

   (六)具备性能稳定的卷式票据分切机和配页打号机;

   (七)具备用于及时清理废票的工业碎纸机;

   (八)生产线的运行速度必须达到40米/分钟。

    第五条 印制企业的生产及仓储环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二)有专用的发票存储仓库用于存放各种发票,专人负责管理;

   (三)票据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必须安装门禁系统,授权进出;

   (四)票据生产车间、仓库必须有监控系统;

   (五)票据生产车间和成品仓库有相应的防盗系统;

   (六)生产车间及办公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七)印制企业具有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晒等功能。

    第六条 印制企业必须有中级印刷技工2人以上,能够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保证发票印制质量。

    第七条 印制企业必须做到管理规范,有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保管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安全防范制度以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要求具有的其他管理制度。每月对各项制度都要有检查落实记录。

    第三章  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八条 印制企业应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签订《普通发票承印合同》,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九条 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或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上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规格、联次、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印制发票,不得在未接到地税部门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单》的情况下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印制发票,也不得委托其他企业印制发票。

    第十条 印制企业必须在专门的生产车间,严格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印制发票。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印制有奖发票时,应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发票解密软件进行操作,确保有奖数据的准确。

    第十二条 印制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印制企业必须建立错票、次票、废票的登记销毁制度,当班发生的错票、次票、废票,必须即时销毁并办好交班手续,不得将错票、次票、废票流出生产车间。

    第十五条 印制企业出库的发票错票率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


    第四章  普通发票的保管

    第十六条 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发票保管制度,对库存发票实行专人专库保管,并按发票种类、名称、版面、批次码放,严禁无序混放。

    第十七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履行成品发票出入库登记手续,每月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报告成品发票库存情况。

    第十八条 印制企业应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蛀工作,确保成品发票的安全。

    第五章  发票的运输

    第十九条 发票运输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运输工具,并由保卫(安)人员全程押运,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 印制企业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通知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将发票运送到指定地点(单位),严格履行发票交接手续,并建立交接手续备查档案。
 
    第六章  普通发票监制章及防伪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制。

    第二十二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标准购买印制发票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防伪用品,且不得擅自转借、转让。

    第二十三条  印制企业购买的印制发票用的专用纸张、油墨等防伪用品,必须报经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同意,并建立严格的领、用、存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印制企业在被取消发票准印资格后,必须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无条件将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并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下清退、销毁。

    第七章  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年检与验证

    第二十五条发票定点印制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五年。期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依法对印制企业实行每年一次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印制企业在接受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第二十七条 对年检符合发票印制资格条件的,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在《发票准印证》上加盖发票定点准印企业年检专用章;对年检不合格的发出取消发票准印资格的通知,收回《发票准印证》。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印制企业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印制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的有关内容的,印制企业不能严格履行《普通发票承印合同》规定的,取消其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准印资格。

    第三十条 印制企业发生发票印制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取消其发票准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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