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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吉国税发〔2007〕18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25
吉国税发〔2007〕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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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7〕18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两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出口退税政策,尤其是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一些容易引起贸易磨擦的出口产品采取了重点的宏观调控措施,取消或降低了这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此对各地出口企业效益及当地出口创汇产生一定的影响,出口退税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此,省局对全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职责,认真维护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各地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排除外界干扰,严格按照出口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各项出口退税政策的实质精神,结合本地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增强贯彻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重点落实好以下几项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文件精神。
三、各地要牢固树立全省出口退税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与上级局的沟通和联系,对执行政策有疑义的,要及时向省局请示汇报,不得各行其是,防止政出多门,确保出口退税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四、各级退税管理部门务必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最大限度消除因退税政策调整给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工作的内部管理,严密退税流程,提高退税的质量,保证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3号)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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