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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传递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吉国税联字〔2007〕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12
吉国税联字〔2007〕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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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联字〔2007〕10
 
 


 

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传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改革的需要,简化工作流程,推进出口退税审核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进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安全传输和正确使用,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数据传输在省国税局和省外汇管理局之间直接进行,接收数据范围为当月全省数据;接收周期为每月,接收日期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接收方式为磁介质媒体传输(暂定)。省国税局接收数据按照规定履行手续。
此办法实施后各地外汇管理局和国税局之间每月的核销单数据传递工作不再进行。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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