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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7〕118号 全文有效成
 
厦国税函〔2007〕1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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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市永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5]25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已做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23号),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根据《出口蘑菇安全生产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5AUXMY01200506ETL),向厦门市永青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蘑菇安全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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