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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7〕1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07
深国税发〔2007〕1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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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税公开工作,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管理,提高征管绩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其各级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办税程序以及其他涉税规定和事项。

第三条办税公开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应高度重视,统筹规划,积极开展。

第四条办税公开应从纳税人需求出发,遵循“依法实施、重点突出、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办税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办税公开工作。

第七条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税公开工作。市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职能部门,负责市局办税公开内容的收集、发布及其他办税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办税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办税公开实行承办制,承办部门包括市局各处室、各基层单位,具体分工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第十条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以及办税服务厅负责发布本办法所列公开内容和受理办税公开事项咨询。

第十一条办税公开的考评工作由市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办税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符合欠税公告规定的欠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社会公众应周知的其它涉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不予公开事项: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随税收工作的发展和变化,办税公开内容应及时拓展和调整。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五条办税公开主要形式:

    (一)深圳国税网站、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

    (二)办税服务厅和办税窗口、办税公开栏、示意图、办税手册(指南、指引)、电子显示装置等;

    (三)税务公示、公告、函告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

    (六)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办税公开的形式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采取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范围和公开期限

第十七条办税公开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具体公开范围。

    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八条办税公开期限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长期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更新。

    公开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具体公开期限。

 

第六章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公开事项发生、发现、变更的,承办部门需于公开事项承办时限内,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事项审批表》。承办时限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第二十条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事项审批表》并报市局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通过与公开形式相适应的媒介及时对外发布、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一条各基层单位在市局公开内容以外,如发生、发现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特殊事项,应采取本办法规定的适当形式自行公开,需通过深圳国税网站或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公开的,应向网站或热线主管部门申请对外发布。发布后需变更或删除的,参照发布方法和途径进行处理。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办税公开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办税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市局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办税公开考评,依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在考评中,发现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实后,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当年度评先资格。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办税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及时解决或者隐瞒办税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的;

    (三)做出与办税公开制度相违背决定的;

    (四)对办税公开工作指导不力,造成群访或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要求公开办税,或隐匿应当公开事项,或公开内容不真实的;

    (六)不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本机关办税公开事项的;

    (七) 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有其他违反办税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目录(修订)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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