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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皖国税函〔2007〕3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9-07
皖国税函〔2007〕3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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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刷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7104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及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因此,若印刷企业受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有统一刊号或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并且纸张由印刷企业自行购买,则印刷企业可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其受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没有统一刊号并且也未采用国家标准书号编序,则印刷企业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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