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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鸡西市小煤矿征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 黑国税函〔2007〕184号 全文有效成
 
黑国税函〔2007〕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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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煤矿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鸡国税发〔2007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于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小煤矿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类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按无证照户进行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无证照税源信息录入模块中,依据纳税人有效证件,按照纳税人识别号标准赋予一个号码,用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和代开发票。

      二、关于有营业执照但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的小煤矿税收管理问题。对有营业执照但未通过工商部门年审而且未被注销的小煤矿,可按正常户进行管理。

   以上答复适用所有行业的纳税人。

      此复。

      抄送: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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