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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农村信用社历年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桂国税函〔2007〕840号 全文有效成
 
桂国税函〔2007〕8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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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核销历年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农信报〔200710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农村信用社核销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历年贷款呆账损失,可在2009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认真受理、审核农村信用社核销历年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做好服务,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对已审批同意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必须按规定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所得税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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