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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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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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关于核销历年呆账损失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农信报〔2007〕100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农村信用社核销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历年贷款呆账损失,可在2009年底以前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各级国税机关按规定认真受理、审核农村信用社核销历年贷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做好服务,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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