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 吉地税函〔2007〕7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函〔2007〕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4
 
字体: 【】 【】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40 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