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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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厦地税发〔2007〕110号 全文有效成
厦地税发〔200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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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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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有关单位应按本文附件格式要求对获奖人员建立相应清册台账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附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形式奖励
个人台账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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