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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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吉地税发〔2007〕9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吉地税发〔200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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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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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联合开展的支持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提供贷款资金,委托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代理发放。对该项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各县(市)农村信用联社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应对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抄送: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系统内只发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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