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7]65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6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财税[2007]65号 2007年8月6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一、企业矿山资源等级的划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矿山开采企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未统一请示省政府批准之前,新平县大红山矿区开采的铜矿石暂按7.80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余一律执行本通知中同类最高等级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7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