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 云财税[2007]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
 
云财税[2007]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6
 
字体: 【】 【】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云财税[2007]65号

2007年8月6日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矿山资源等级的划分,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二、对于《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铅锌矿、铜矿和钨矿矿山开采企业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未统一请示省政府批准之前,新平县大红山矿区开采的铜矿石暂按7.80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余一律执行本通知中同类最高等级税额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

2007年7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