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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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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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研究《通知》精神,迅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有关法律规定,全面领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税率调整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准确掌握税率调整后分时段计征利息税的具体计算和操作办法。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讲解工作,尽快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财政部等五部门就修改利息税办法答问》(附件)张贴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并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协助、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省局反馈。 五、按照《通知》要求,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对减税政策实施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形成书面材料,具体内容包括:税率调整后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影响,此次税率调整工作开展情况。要对本通知中前四项工作做具体说明,要求数据准确详实,分析透彻。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在8月25日之前,将书面材料上报省局,报送地址:Cut FTP\各市上报\所得税处\利息税调整。 附件:财政部等五部门就修改利息税办法答问 二OO七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切实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
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至2006年底,累计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根据授权做出了对利息税减征的决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利息税税率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税率调整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调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迅速开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培训工作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培训工作。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有关法律规定,领会利息税税率调整的出台背景、重要意义和政策精神,吃透调整税率的具体计算和操作办法,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这项政策。要做好对利息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方式,宣传利息税政策调整的背景情况、重要意义以及政策精神,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理解相关政策、计算和操作办法,使广大储户明白减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各地要尽快印制《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附后),张贴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网点,并刊登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同时,各级国税局要随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有关利息税的宣传文章,宣传口径统一按网站宣传文章口径掌握。
三、强化服务,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贯彻工作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对纳税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的政策宣传工作,以及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协助、敦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8月15日之前要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修改后软件的试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一些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金融机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作为服务和工作的重点,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8月15日前完成对软件的修改、调试和试运行工作,确保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税率调整后的具体政策以及计算和扣缴税款的方法、程序,正确掌握代扣代缴跨利息税政策调整实施时点的利息税款的计算和操作方法。
四、密切关注,确保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确保利息税减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随时关注和收集社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对利息税政策调整的反映,以及政策调整实施前后代扣代缴利息税工作开展等情况。对在利息税政策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解决的,及时就地解决;需要各部门协商解决的,及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减税政策生效实施后影响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8月底之前,将对储蓄存款余额和利息税收入情况的分析以及各项政策调整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储户朋友:
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7月2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调减到5%;
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祝您
阖家幸福 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门就修改利息税办法答问
一、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称利息税)是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
答: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
二、问:谁是利息税的纳税人?
答: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三、问:其他国家是否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据我们掌握的有关资料,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瑞典、韩国、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日利亚等国家,均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作为个人应税所得的一部分,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是征税的具体办法有所差异。
四、问: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问:为什么要减征利息税?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其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六、问: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分别作了规定。
七、问: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
答:按照修订后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举例如下: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7年8月15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税率如与调整后的实际税率不一样,该如何征税?
答:按照国际惯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通常要低于法定税率,如果协定中的税率高于国内实际税率,应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也适用国内实际税率。由于我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税率由20%调减为5%,原来享受15%、10%、7.5%协定税率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应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问:有关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减征利息税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利息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利息税减征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办税人员熟悉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内部培训,吃透新政策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利息税征收管理相关的配套工作;三是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利息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新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四是储蓄机构要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对储户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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