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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56
核心提示: 渝地税发〔2007〕184号 全文有效成
 
渝地税发〔2007〕1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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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鼓励全社会积极创业,大力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经市局研究并征得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同意,决定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地方税务登记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范围
从2007年8 月1日起,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的税务登记工本费不含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纳税人要求使用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仍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渝价〔2006〕575号)规定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和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不适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规定。
二、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列支办法
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后,发生的制作费用支出由市局承担。区县局在承担印制业务的厂家领取正本内页、副本内页时,不再支付制作费用。
三、广泛宣传,政策落实到位
免收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本费,是地税部门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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