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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皖地税函〔2007〕415号 全文有效成
 
皖地税函〔2007〕4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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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7〕4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严格执行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认真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在1%以内;
2、营业用房,预征率为1%至2%;
3、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1%至3%;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0.5至2%。
各市地税机关,应在本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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