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7〕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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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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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积极做好车船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工作。
车船税宣传提纲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2007年2月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第46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6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196号令公布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一、 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上两个税种自开征以来,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内外两个税种,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也与WTO有关国民待遇等规则不相符合;而且这两个税种的征免税规定不够合理,税源控管手段不足,税额标准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物价水平相比已明显偏低。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怎样确定的?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省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四、车辆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我省车辆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为:
五、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船舶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为:
考虑到非机动驳船只有与拖船连接才能发挥运输功能,条例规定非机动驳船和拖船各按上述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损失,《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七、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1.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减轻低收入者的负担,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因此这些车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2.为了扶植农业、渔业的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和满足警务保障的需要,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5.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体现外交对等原则,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6.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暂免征收车船税照顾。具体征免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或组织的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住所所在地。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九、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其车船税在车船登记地缴纳。但为了方便纳税人,严格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省政府规定免税的公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按照我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十一、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纳税年度申报缴纳,具体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十二、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有什么权利?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缴税后,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已完税或者已办理车船税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可凭相关证明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十三、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车船税税收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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