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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豫国税发〔2007〕217号 全文有效成
 
豫国税发〔2007〕2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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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一)关于增值税的减免税申请
1、对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或发生变更事项重新申请认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后,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其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4)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5)《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纳税人以后(非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当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复印件);
(2) 纳税人当月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3)《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关于所得税的减免税申请
1、仅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的减免税审批
        纳税人若仅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可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批。
2、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的减免税审批
        若纳税人流转税与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同一税务机关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审批;若纳税人流转税与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非同一税务机关,可向其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流转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将审批意见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可,企业无需进行二次申请。
        (三)关于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
        以上各项减免税审批均由县级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审批程序仍按照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设定的流程执行;增值税退税时,使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文书。
        二、关于纳税辅导工作
        各地国税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与纳税辅导工作,以电话、短信平台等形式迅速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办税服务厅应设置政策宣传栏张贴相关文件,设立服务窗口,辅导纳税人做好新政策实施后的第一个例征期的申报工作。省民政厅与省残疾人联合会的相关文件将于近期下发,请各级国税部门积极做好与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需要停止执行的文件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4]009号);
        (二)《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豫国税发[2005]311号)中第二章的全部内容;
        (三)《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2]44号)中第二章的全部内容;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297号)。
以上文件或内容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涉及残疾人和福利企业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客观地报告省局。

附件:《河南省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明细表》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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