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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捌元拾元贰拾元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青地税发〔2006〕14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26
青地税发〔2006〕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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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我局已于2000年8月1日起启用了壹元、壹元伍角、贰元、叁元、伍元《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结合近期青岛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重新调整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启用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8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分类代码设置:
捌元版为:23702XX71015;
拾元版为:23702XX71016;
贰拾元版为:23702XX71017;
三、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的票面设计与伍元版专用发票一致。
四、捌元、拾元、贰拾元版专用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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