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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追缴美光(厦门)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0
核心提示: 厦国税函〔2007〕102号 全文有效成
 
厦国税函〔2007〕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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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追缴美光(厦门)半导体有限公司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请示》(厦国税火炬发〔2007〕23号)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2001至2004上半年美光公司是以委托制造的方式,委托贝莱胜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加工产品,收回后自行销售。即美光公司负责产品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核心材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等主要生产因素,并由美光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给贝莱胜公司,由贝莱胜负责产品的具体装配、加工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87号)的规定,我局认为美光公司通过委托制造模式所从事的内存条产品生产、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可以作为生产性业务收入享受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政

 

 
策。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美光公司虽然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从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转为纯贸易业务,但是该公司仍然在正常经营,因此,我局认为不能以美光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为由补征该公司2002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1035890.73元。如果该公司今后实际经营期限少于十年的,再行补征。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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