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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767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7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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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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