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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 琼国税函〔2007〕181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函〔2007〕1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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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1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年审对象上一年应税销售额明显偏低(从事商业经营180万以下;从事工业生产30万以下),但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第六条所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但要按纳税人上一年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购票限量或停止供票。
    三、年审对象凡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书面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此复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抄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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