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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大国税发〔2007〕1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7-04
大国税发〔2007〕1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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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随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的结束,截至2007年2月28日全市已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个体工商户65803户,未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12126户,无证(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或有营业执照而无税务登记)6537户。文件中提到的现象在我市部分地区同样存在,因此要引起各局高度重视,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各局在贯彻总局文件要求的同时,市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市局将在适当的时间对存在问题的地区进行检查。
1.凡取得工商局的《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均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税务登记。
2.各征收局要加强与同区域工商局的信息比对工作,保证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交换。
3.对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证件长期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各局要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7年9月20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处。  
4.各局在清理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应及时上报市局。
 
 
 
 
 
 
二○○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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