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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 大地税发〔2007〕54号 全文有效成文
 
大地税发〔2007〕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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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第[1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检举奖励资金的来源
检举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收缴入库的税款(罚款)比例分担,分级兑付。
检举奖励资金采取专款专用的管理方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执行专项申报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检举奖励资金的实际发生数据实拨付。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兑付奖金的过程中应提高效率,由各局先行垫付奖金,定期与财政部门结算。对因检举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等原因形成的奖励资金结余,税务部门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奖金结余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专项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奖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检举奖金的具体标准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二款的检举奖金具体数额明确如下:
(一)查获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关于具体执行时间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实施前已经受理但未查结的检举案件,按规定应计发奖金的,按照《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的奖励规定执行。案件查结时间以《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既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又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时间为准,只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准。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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