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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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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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的请示》(厦国税直发[2007]13号)悉。
根据所报送的资料,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是成立于1992年8月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加工客车,轻型旅行车,轻型货车,改装车及零件,并提供售后运输服务及其配套服务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为15800万元人民币,中方投资比例占60%,外方投资比例占40%,经营期限30年。公司已于1994年开始获利,1994年-1998年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6月,经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外资审(2006)296号文批
准,公司注册资本由158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8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后各方持股比例不变,所增注册资本用于公司海沧工厂二期生产车间项目。该项目经厦门市外资局确认(项目确认证书编号:(2007)028号),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的第(十八)条第1项:汽车整车制造(包括研发)。根据福建弘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厦弘审所验字(2006)6026号),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8月7日收到出资各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为12200万元,公司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公司原注册资本的77.2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文),经研究,同意对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应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先前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经你局核准,可按公司收入或资产比例合理划分追加投资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