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内河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7〕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29
陕地税发〔2007〕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9
 
字体: 【】 【】 【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公路、内河客运及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经营方式由原国营逐步转变为国有民营、民营和个体经营(挂靠)等多元化经营形式。为了规范公路、内河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对企业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内河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公路、内河客运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客票均属于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畴,应依法纳入税务管理。
二、公路运输客票、水路运输客票和城市公共交通客票由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监制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使用监督管理。目前,我省宝鸡、咸阳、安康、商洛、延安、榆林等市局已将公路客票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畴,个别市局对水运客票和城市公共交通客票也已监管。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加强对该行业票据使用情况的调查,加大发票宣传力度。对客运发票已经纳入税务管理的,应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对客运发票未纳入税务管理的,应于2007年10月1日前完成对公路客票、水路客票和城市公共交通客票的监制和管理工作。
三、各地应严格按照省局编印的《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中规定的《陕西省XX市客运定额发票》和《陕西省XX市客运定额补充发票》的式样和印制要求印制发票。对于机打客票和城市公共交通客票,各地可根据纳税人业务需求,确定发票式样印制,并将发票式样报省局备案。城市公共交通客票,由于票面小,无法套印发票监制章的,可在票面上印“XX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即可。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内河客票和城市公共交通客票的领购、保管、发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