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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8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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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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