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7〕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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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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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稽便函[2007]4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的意义,全面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查结案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二、市局督促查办案件的标准,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31号)中有关市局督办案件的范围执行。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31号)的样式执行。 四、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案件查处情况,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市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以及相互推诿、扯皮致使案件查处无法顺利开展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96号)继续执行。 六、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7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