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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 赣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成
 
赣国税发〔2007〕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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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我省暂认可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联系电话:0791-8306402、8331746)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报告。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事先经省局认可。
    二、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外省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外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查证后,方可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三、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手续由县级主管国税局办理。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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