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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7〕3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15
京国税函〔2007〕3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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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规定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24号)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使用专用财政票据, 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停止使用。现就停用税收票证缴销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停用税收票证种类名称:
   (一) 税收定额完税证(伍角)
   (二) 税收定额完税证(贰圆)
   (三) 税收通用完税证6
   二、停用税收票证的清缴和结报
   各单位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收缴上述3种停用的税收票证,集中上缴市局统一销毁。具体要求:
   (一)税收定额完税证(伍角)、税收定额完税证(贰圆)按整本(50份)清缴,填制《票证缴销表》,清缴数量在“停用上缴”栏反映,不足整本的部分须加盖作废章后全份与已填用的报查联按序号装订存档备查。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6按整包(1000份)、整百份清缴(即:不足整包的按整百份清缴),填制《票证缴销表》,清缴数量在“停用上缴”栏反映,不足整百份的部分须加盖作废章后全份与已填用的报查联按序号装订存档备查。
   停用税收票证清理完毕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填制的《票证缴销表》上报市局FTP/计会/票证/停用上缴目录下,并于7月10日前将停用的票证上缴市局。各单位须提前预约上缴的具体时间,防止出现排队等候造成混乱的情况。停用税收票证上缴后结报在票证用存月(季)报表的“停用上缴”栏反映。
   本次清理收缴的停用税收票证数量较多,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局的要求实施,确保清理缴销停用税收票证的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完成。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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