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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4
核心提示: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6-01 字体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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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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