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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 〔2007〕1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28
鲁国税函 〔2007〕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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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省国税系统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由各市在6月底前自行组织收缴清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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