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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0
核心提示:辽国税函〔2007〕20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23
辽国税函〔2007〕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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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你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列名试点企业实施严格审核审批管理,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上报省局备案。要对试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的试点情况总结、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电子文档务于2007年7月6日前和2008年1月6日前分别上报省局(上传路径:省局服务器/各市上报/进出口处/沈阳列名企业情况上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底,根据前期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对试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为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实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税函〔2006〕945号文件的规定,审核、审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免抵退税申请,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并密切关注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
  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保证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免抵退税试点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工作针对性强、管理有效、措施到位。
    三、做好总结上报工作。要搞好总结,及时发现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各地于2007年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见附件)电子文档上传到税务总局进出口司通讯服务器“各地上传/总局布置工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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