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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1号发布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22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1号发布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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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磷酸氢二铵征收出口关税,并调整磷灰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氢二铵(税号为31053000)征收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税率为20%,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税率为10%。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将磷灰石(税号为25101010和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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