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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7〕81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7-05-22
深国税发〔2007〕8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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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分局:

为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市局决定从2007年6月1日(申报期,税款所属期5月份,下同)起,统一规范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现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必报资料统一为八项,具体为: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 ; 

(二)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使用小容量税控IC卡的企业,还需同时报送报税数据软盘);

(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具体包括:

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可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上报。

3. 《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接受可抵扣废旧物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六)《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及其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报送);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文书;

(八)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关于部分必报资料的补充说明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企业可利用网上下载的相关软件,将网上认证的数据编辑打印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采用前台认证方式的企业可手工填写或以《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代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上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可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第(四)项为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加油站)填报资料;第(五)、(六)项资料由纳税人通过相关采集软件打印后报送。

《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与其他申报资料一同准期报送。

以上纳税申报资料各一式两份。

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次统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工作,在办税大厅的显眼处张贴《深圳市国税局关于统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通告》,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协调解决。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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