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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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财税[2007]8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7
京财税[2007]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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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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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局)、地方税务局、各相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77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0家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我市将重点针对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工作,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并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对担保机构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我市将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享受免税政策的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为其他担保机构做出表率;积极参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促进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出贡献。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要求,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25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天津市民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47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二),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取消前期免征营业税资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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