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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18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7〕17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5-16
豫国税函〔2007〕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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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4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各地在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与日常的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相结合。既要利用日常增值税税收收入分析的成果指导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又要通过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面线点分析发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促进增值税收入增长。二是要与近几年分类管理、精细化管理、专项整治的成果相结合。对通过实践形成的符合我省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做法要继续坚持,同时还要根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创新评估方法,形成新的管理经验。三是要与业务培训、交流情况相结合。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相关知识列入基层税管员的培训内容,尤其要重点培训当地特色行业的评估方法和技巧。同时,注意学习借鉴其他单位的纳税评估经验为我所用。四是要与下一步省局即将研发推行的《税收分析评估监控管理系统》的应用相结合。《税收分析评估监控管理系统》具有较为强大的增值税查询分析评估和监控功能。该系统研发推行后各地要充分利用该系统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服务,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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