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字〔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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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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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宏观调控精神,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转发给你们)局,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购房人切实利益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把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纳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安排中,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切实抓紧抓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抓紧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机构 我省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建设厅、国土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为成员,统一部署和协调全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县(区)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由规划、房管、国土、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当地的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部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设部门要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本部门涉及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区)要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交易、产权登记等各个环节的情况,查处开发、拆迁、中介等企业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或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查处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钱权交易、收受贿赂等行为。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现的行政部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举报人举报的行政部门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的群众投诉和举报渠道(包括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广大群众公布,接受广大购房者对于房地产交易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各地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曝光,并提醒消费者提高购房过程的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规范交易行为。 已建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将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纳入系统管理。未建成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通过信息系统的预售审批、楼盘表信息、合同备案、信息公示等功能,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并可以通过暂停违法违规项目的预售功能、在相关网站曝光违法违规企业等手段遏制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联系人:张志军,电话:83133526,传真:83366004。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稳定我省住房价格,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建稽[2007〕8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广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各项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的方针,做到标本兼治,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规,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市场环境得到净化,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得到规范;房地产行业各行政主管部门做到干净干事、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开发条例》、《广东省商品房预售条例》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24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和《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5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等。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 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商品房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销售管理的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二)重点内容 l、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 2、依法查处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违规审批、滥用权力、违法不究,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办理、索贿受贿等行为。 3、依法查处拆迁企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转让转借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任意抬高或压低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中介机构和测绘部门虚测商品房面积、向产权登记部门出具虚假测绘报告,中介机构欺诈客户、挪用购房款、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行贿等行为。 4、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书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专项整治中备部门职责分工 我省的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厅:负责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抽查工作;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开发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检查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严控高档公寓、低密度、大套型等高档住宅用地的情况;检查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情况;检查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的情况;继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案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财政厅:进一步加强会计治假力度,组织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促进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全面提高。 审计厅: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厅:参加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抽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的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行为,严肃查处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件。 国税、地税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发展改革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查,禁止别墅项目立项。 物价局: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5月中旬) l、制定广东省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向新闻媒体发布工作方案。向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方案内容,公布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电话热线、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请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于5月16日前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上报到我厅。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正面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意义、查处的重点、拟采取的措施和专项整治的成效等进行广泛宣传,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5月下旬-2008年8月) 1、开展自查和收集、整理群众投诉(2007年5月下旬-6月) 开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查。各房地产企业对所有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开发项目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附后),并对违法用地、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发布虚假广告、非法预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偷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认真进行自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完整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表》,于6月10日前报送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 开展对主管部门的自查。各市、县(区)建设、规划、房管、国土、发展改革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主管部门自查表》(附后)要求,对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其他许可中存在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乱收费、行政许可超时、索贿受贿等行为进行自查。县(区)主管部门要将自查结果于6月10日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要将自查结果报牵头单位汇总,于6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收集、整理群众投诉。各市、县(区)要通过向社会公布的各种投诉渠道(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列出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和投诉较为集中的项目、企业和部门。对于群众举报的涉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权钱交易等问题,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各市、县(区)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对于拒不开展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掩盖违规违纪问题的房地产企业,要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预售系统等方面对企业和责任人从严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2007年7一8月) 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查的情况和群众投诉或举报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对有群众投诉或举报的企业和项目及未纳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预售项目应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切实保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对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 请牵头单位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附后)汇总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3、省组织抽查(2007年9-10月) 根据各市检查的情况,省直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对地级以上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根据各市检查和全省抽查的情况,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我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对整改效果显著的城市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将我省的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建设部。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l、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企业、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要不断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拆迁企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已建成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将所有商品房预售项目纳入系统管理。未建成系统的城市要抓紧建设,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规范商品房的预售审批、楼盘信息、合同签订与备案、产权登记的管理,遏制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一 广东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广东省建设厅厅长 劳应勋
副组长:广东省建设厅副厅长 房庆方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李师 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朝明 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 李心 广东省监察厅副厅长 张渝 广东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朱江涛 广东省地税局纪检组长 许振嘉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亚明 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 叶冬 广东省工商局副局长 彭海斌 成员: 广东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 杜挺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处长 王超锋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邹清莲 广东省审计厅固定资产审计处副处长 刘桂香 广东省监察厅正处级纪检监察员 杨汉军 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彭妙群 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方佳雄 联络员:广东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张志军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处 梁红 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王康丰 广东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处 柳东港 广东省监察厅 彭治 广东省国税局稽查局 肖元洪 广东省地税局稽查局 方广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付景新 广东省物价局市场监管处 朱韶华 广东省工商局市场合同处 陈福安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稽[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 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 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国办《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7]2号)、《2007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年度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下旬-2008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08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8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