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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鄂国税发[2007]6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4-30
鄂国税发[2007]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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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对已具备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资格的企业不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严格按照《湖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三、对于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按照商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四、在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并将废旧物资企业认定结果统计表逐级上报省局。上传的路径为/centre/流转税/业务一组/废旧物资企业认定结果统计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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