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07〕114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7
|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其他服务业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92号)收悉。经研究,对新办的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的企业取得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的规定,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不属于其所列举的减免税范围,因此,对其他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租赁业企业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