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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358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3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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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省(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24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和变更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由其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恒、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设和变更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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