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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 国税函〔2007〕361号 全文有效成文
 
国税函〔2007〕3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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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6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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