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不符是否可以抵扣税款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7〕2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26
桂国税函〔2007〕2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6
 
字体: 【】 【】 【

百色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铁路货运发票托运人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名称不符是否可以抵扣税款问题的请示》(百市国税发〔200719号)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5125日前所购进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对于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名称与货物销售发票销售方名称不一致的,经核实该运输发票真实无误后,允许该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2005125日之后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