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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桂国税函〔2007〕2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3-26
桂国税函〔2007〕2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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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翻印后,因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由先征后返改为免税,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承包给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不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免税审批按现行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应在年初及时下发减免税批文,以避免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出现欠交税金的问题。审批附报的资料只需证明企业为县级、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的货物是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的货物。

三、对第三条第(一)、(二)点免税的项目,因在2006年已征收了增值税,涉及到退库问题,但此项业务不属于财政专员办审批办理退库的范围,应由国税部门审批办理退税。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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